〔記者顏宏駿、林彥彤/綜合報導〕頂新逃漏稅案經彰化地院近三 年審理,昨天終結,頂新製油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涉嫌私設個人帳戶,提供給公司逃漏稅之用,七年漏繳稅額達六千多萬元,法官以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判有 期徒刑三年,得易科罰金,以一天三千元計算,魏應充只要繳三百廿八萬五千元就免於牢獄之災。同案被告頂新會計陳錫勳被判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但必須支付 公庫廿萬元。
該案為彰化地檢署偵辦大統混油案時的案外案,檢方發現大統長基公司與頂新製油 有資金往來,頂新在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二年十二月間,浮報進貨成本,低報賣油利潤,魏應充另在員林華南銀行開立私人帳戶,七年內共逃漏稅二億四千 八百六十七萬元,國稅局因此裁罰一億六千八百廿二萬元,事後頂新已補繳四億多元的稅金與罰鍰。
當初彰檢考量魏應充犯後態度,予以緩起訴處分,頂新餿油案爆發後,全國輿論譁然,台中高分院將此案退回彰檢重新偵辦,彰檢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重新起訴魏應充及陳錫勳兩人。
對逃漏稅案,魏應充開庭時就已認罪,他強調「製油業因業態特殊,許多來往的客戶都要求不開發票」,公司財務部門為作帳方便,拿他的印章、證件去開立私人帳戶。
院方指出,頂新作帳每兩個月申報一次計算,魏應充所涉,觸犯逃漏營業稅捐罪共犯三十七罪,又觸犯商業會計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紀錄罪,七年共犯七罪,合計四十四罪,依一罪一罰,應執行三年,但因每罪都不滿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院方強調,一般民眾易科罰金都以每天一千元計算,考量魏應充財力,依罰金上限每日三千元計算,三年刑期要繳三百廿八萬五千元。對此判決,彰檢及頂新製油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不過立委黃國昌表示,根據刑法四十一條,易科罰金由法官宣告,但執行與否,來自檢察官的權限,「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黃國昌說,魏應充不僅是逃稅慣犯,更是置廣大消費者生命健康於無物的黑心商賈,罰個對他不痛不癢的三百多萬,真有「矯正之效」?
綠色陣線常務理事林長茂說,該案若不是彰檢偵辦大統混油,頂新逃漏稅的惡行,永遠被「私設帳戶」掩蓋,如今繳個幾百萬了事,「台灣司法已死」。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表示,詐術逃漏稅本身刑度就不重,但判決結果恐怕很難符合一般社會期待,很多民眾應該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