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尼湯琪)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但現實中,也有商家為了“搭便車”,將明星、電影角色名稱等註冊為商標。“喬丹”、“007”、“哈利波特”……這些我們耳熟能詳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搶注對象。
11日,伴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些行為將被嚴格限制。
政治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當商標!
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而此次發布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因此,根據商標法,上述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資料圖:喬丹。
用商標搭明星“便車”行不通!
在現實生活中,影視、體育明星的名稱被企業搶注成商標的現像也時有發生。比如,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對於這一領域的糾紛,此次《規定》的第二十條明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係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這也就意味著,試圖用商標“搭便車”的做法將行不通。
資料圖:“007”扮演者丹尼爾(左)。中新網記者翟璐攝